宜春学院图书馆图书逾期、遗失、损坏、赔偿处理规定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23-12-13 浏览次数:224
1.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按时计欠费制度,由借还处执行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按超期0.20元/日计费。
2.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、学习,应及时归还图书或办理续借手续。逾期未还图书时,出示所在单位书面证明,可免除欠费。
3.遗失书刊需赔偿。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外借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。
(1)丢失图书赔偿办法
赔偿原书: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(同一出版社或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),并须缴纳5元图书加工费/册。
赔款: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。
●遗失一般图书按原价的3—10倍赔偿;有收藏价值的珍贵图书期刊加重赔偿。
1990年以前出版的: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;
1990—1999年出版的: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;
2000年以后出版的: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;
● 遗失孤本书、外文原版书、工具书,按原价10倍赔偿。
●遗失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全套书原价的1—10倍赔偿。
●遗失线装书、善本书等古籍书,按照其现有价值的10—20倍赔偿。
(2)丢失期刊赔偿办法
●中文期刊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按出版时间计算,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,另加收装订费8元。
●外文期刊:区别不同情况,按下列倍率赔款:
影印、复制交流版期刊: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-10倍赔款;
原版期刊:按原价的10倍赔款。
(3)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
可到借还处开出证明,然后凭证明到校计财处退款;赔原书后,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,该书经图书馆采编注销后归读者所有。
4.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者
处以书刊原价的10倍处罚,并根据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5.读者在书刊报纸上涂抹或勾划、裁剪及污损书刊报纸
每损坏一页(张)赔款2元;如损坏严重,按遗失书刊条款处理。损坏或遗失条码,赔偿2元/册。
6.读者撕毁书刊报纸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
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原刊。无法赔偿原书原刊者按遗失书刊报纸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元以上罚款,并通报所在院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